威聚焦丨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条例正式实施 看看有哪些可借鉴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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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日,河北省林草局组织召开《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条例》正式实施暨宣贯活动启动会议。


       此次会议采用视频会议形式,设省林草局主会场,以及承德市林草局和塞罕坝机械林场两个分会场。会上介绍了《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出台背景及起草过程,解读了《条例》内容。承德市、围场县、塞罕坝机械林场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分别对《条例》宣传贯彻落实工作作了发言,提出了具体的措施。


       会议深入解读了《条例》的立法背景和主要过程,以及《条例》的主要内容。会议指出,《条例》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做好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重要法治举措,对于守护好塞罕坝生态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筑牢首都生态屏障意义重大,通过立法形式将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十分紧迫且必要。《条例》实施后,省人大常委会将依托人大职能,依法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确保《条例》成为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有力遵循,真正落地落实、见到实效。

       会议强调,承德市将全面宣传贯彻实施《条例》,做好塞罕坝地区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在《条例》宣贯上,坚持“快、广、实”并举,第一时间组织学习,第一时间宣传贯彻;加大力度,拓展载体,全方位、广覆盖宣传宣讲;名确主体、压实责任,扎实有效推进《条例》宣传贯彻。在防火工作上,坚持“核、边、面”结合,进一步加强人防技防物防,在塞罕坝周边建起预防火灾入侵的铜墙铁壁,守护住塞罕坝本身的120万亩林地的绝对安全。

       会议要求,各地、各有关单位务必要牢记总书记嘱托,站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要在学习宣传,加强协作配合、推动贯彻实施,正确处理防火与旅游关系上下狠功夫,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要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体系、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预防长效机制、强化“三防”建设夯实防火基础能力,努力开创我省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新局面。

       承德市及围场县有关部门、塞罕坝机械林场及周边乡镇、自然保护区、林牧场的有关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条例

(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塞罕坝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筑牢京津生态屏障,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是指省塞罕坝机械林场、木兰围场国有林场的燕格柏分场和龙头山种苗场,承德市御道口牧场管理区,以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红松洼自然保护区、御道口镇、姜家店乡、宝元栈乡、哈里哈乡、大唤起乡、燕格柏乡所属区域。

第三条 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应当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传承好塞罕坝精神,依法依规严格落实防火责任,坚持防火责任重于泰山,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火责任机制和依法监管机制,坚持旅游服从防火安全要求,严格控制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旅游开发,科学合理设立禁止旅游区并严禁游客进入,健全省级组织领导和协调协作落实体系,确保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防火安全和旅游发展安全。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对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实行分级负责制,省、市、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防火监管执法承担主管责任。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按照省、市、县隶属关系归口实行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林长制,建立健全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制,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森林草原管理机构的防火责任,构建属地负责、部门监管,归口管理、联防联控,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森林草原防火常态长效机制。

本条例所称“市”特指承德市,“县”特指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乡(镇)”特指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御道口镇、姜家店乡、宝元栈乡、哈里哈乡、大唤起乡、燕格柏乡。

第六条 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相关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承担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责任。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均有预防火灾、保护防火设施设备、报告火情的义务,严禁从事可能造成火灾后果的行为,不得将各类火源火种带入林区。

第八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保障等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科学技术研究与运用,推广先进监测手段、防火灭火技术和设施设备,提高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和扑救能力。

第十条 对在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火第一责任人,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火直接责任人,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塞罕坝机械林场森林草原防火第一责任人,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管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负责人是塞罕坝机械林场森林草原防火直接责任人,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明确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塞罕坝机械林场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负具体责任。

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森林草原的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负责人是本单位森林草原防火直接责任人,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明确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负具体责任。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总体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际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制定和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健全防火责任制和追究制度。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对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履行属地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的具体工作,承担属地防火责任。

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村规民约,严格管理,落实措施,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森林草原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和所属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制度和防火工作方案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二)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火组织体系,确定本单位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人和网格责任区;

(三)常态化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健全人防、物防、技防长效机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按照森林草原防火技术规范,完善防火基础配套设施,配置森林草原防火装备器材、设置森林草原防火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塞罕坝机械林场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火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应急处置、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公安、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民政、卫生健康、通信、气象等有关部门组成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