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办法》规定,每年九月为本省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每年四月第二周为本省爱鸟周,每年六月六日为放鱼日。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全面掌握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情况,为保护工作提供依据,并采取措施,营造适宜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环境。为此,《办法》明确,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常态化监测体系,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开展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调查评估,建立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县(市、区)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采取种植食源植物,配置巢箱、饮水槽等多种方式,营造适宜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环境。
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保护,采取栖息地保护修复、巡护监测、人工繁育、野化放归等措施,对朱鹮、大熊猫、金丝猴、羚牛、遗鸥、大鸨、川陕哲罗鲑、北方铜鱼等濒危野生动物实施抢救性保护。
来源|群众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