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森林法在结构上作了较大调整,从1998年《森林法》7章扩展至9章,条文从49条增加到84条。森林经营管理是贯穿森林法修改的一条主线,作为重点内容得到了加强。这对于进一步加强森林经营,提高森林质量,促进林业高质量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新修订森林法中,森林经营的内容涉及6章16条,主要体现在7个方面。
▲ 森林经营内容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图片制作:吴竹韵)
森林经营的总原则
关于森林经营的原则,总则第三条规定“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这是林业经营活动的原则,更是森林经营的原则。
▲ 杉木闽楠混交林(图片来源:张会儒)
森林经营的总目标
关于森林经营的总目标,总则第六条规定: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这个目标就是林业经营活动的总目标,更是森林经营的总目标,也是现代森林经营原理的要点之一。
▲ 黄山松人工林(图片来源:张会儒)
造 林
造林是森林经营的重要环节,在历次的《森林法》中都是单独成章。本次也不例外,只不过将名称由“植树造林”改成了“造林绿化”。
第四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造林绿化,应当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优化林种、树种结构,鼓励使用乡土树种和林木良种、营造混交林,提高造林绿化质量”。这里的核心主题是明确新任务、保护原生态、重视造林质量,关键词是优化林种、树种结构、使用乡土树种和林木良种、营造混交林。
这一部分的修改突出体现了转变造林思路和加强森林生态系统修复等思想。
▲云冷杉针叶林(图片来源:张会儒)
森林分类经营
对于分类经营,新《森林法》作出了系列规定,包括基本制度、原则、划定对象、经营策略等方面,体现在6条中。
实行分类经营管理
首先,总则的第六条明确了“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的分类经营制度,这是分类经营作为基本法律制度首次写入《森林法》。
明确分类原则
其次,明确了分类原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根据生态保护的需要,将森林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定为公益林。未划定为公益林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属于商品林”。
明确划定对象
再次,在第四十八条明确了公益林的划定对象,第五十条规定了鼓励发展的商品林类型。
明确经营策略
最后,明确了经营策略。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对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对公益林中生态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等低质低效林,采取林分改造、森林抚育等措施,提高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保护功能”。第五十一条规定,“商品林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集约化经营措施,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提高商品林经济效益”。
▲ 阔叶红松林(图片来源:张会儒)
森林经营规划和方案
重视森林经营计划(规划、方案)的作用是现代森林经营原理的要点之一。本次修改,强化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的作用成为突出亮点。
强调规划统领
首先,强调规划统领,将原《森林法》关于林业长远规划的有关内容进一步具体化,发展规划与专项规划相结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二十六条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天然林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
▲ 华北落叶松人工林(图片来源:张会儒)
强化法律地位
其次,从根本上强化了森林经营方案的法律地位:
新《森林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明确森林培育和管护的经营措施”“国家支持、引导其他林业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第七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义务、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是新增加的内容。
第七十二条规定与第五十三条相呼应,对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执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根本上强化了森林经营方案的法律地位,对于建立以森林经营方案为核心的森林经营制度体系建设、实施森林可持续经营将发挥重要作用。
▲ 华北落叶松人工林(图片来源:张会儒)
森林采伐
森林采伐在森林保护和经营中是一项关键活动。因此,以往的历次《森林法》中都是单独成章的,而本次修订,将其与森林经营管理合并,作为一种森林经营措施纳入森林经营管理,是认识上的一次重要转变。
对于采伐森林、林木应当遵守的要求,新《森林法》在分类经营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但是,因科研或者实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遭受自然灾害等需要采伐的除外;商品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但是,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和实验区的竹林除外。
▲ 退化蒙古栎林改造(图片来源:张会儒)
天然林保护
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加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保护和修复天然林资源,逐步提高天然林生态功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是新增条款。
本条的内容,就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作出的规定。这里有两点重要变化:
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
一是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出台后,提的都是“停止天然林的商业性采伐”,而这里却没有用这一提法,而是提了“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相比之下,新的提法比较严谨、科学。因为何为“商业性采伐”,难以下一个严谨准确的定义。另外,前面已经提到了有两个“除外”的情况,如果用旧的提法,就会产生矛盾。
保护修复天然林资源
二是提到了“保护和修复天然林资源”,如前所述,人工修复就是一种森林经营活动,所以这里传递了一种理念,即天然林也是需要经营的,这是符合现代森林经营原理的,是回归科学的体现。当然,天然林的修复或者经营,既要遵循现代森林经营原理,也要适应我国林业发展阶段的实际情况,遵守现阶段天然林保护的相关规定,使之成为符合我国国情、林情的科学之举。(本文作者系中国林科院资源信息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 油松林(图片来源:刘宪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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