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上午,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一次主任会议委托,陕西省 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何少林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就《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了说明。
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聚焦滥食野生动物突出问题,对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打击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做好《决定》在陕西省的贯彻实施,明确法律边界,完善配套制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司法保障,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对《决定》实施的监督,根据《决定》要求,结合国家出台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及陕西省实际,制定陕西省实施意见十分必要。
据介绍,草案共六部分十五条,从总体要求、加强地方立法、行政执法、司法保障、宣传教育以及人大监督等六方面对陕西省贯彻落实《决定》的具体要求予以明确。
在明确法律界限方面,草案对禁食和可食野生动物的范围、严格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加强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管理等作出了严格规定。
根据《决定》规定结合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第二条第一款重申并明确了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范围,并在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水生野生动物和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其养殖、检疫以及食用等,按照有关渔业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即除第一款规定外的水生野生动物和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野生动物为可以食用的野生动物(注:非食用毛皮动物除外),即白名单,依照渔业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草案第二条第三款分三层细化了与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相关的违法行为,对其作了禁止性规定,目的在于斩断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利益链条,包括不得生产、加工、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不得以食用或者生产、加工、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繁育、铜养、交易、运输、携带、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采取发布广告、制作招牌或者菜谱等方式,宣传、招揽、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从事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同时,根据《决定》规定,草案要求因特殊情况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要实行严格审批和检验检疫,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防治以非食用性养殖野生动物为名变相非法使用野生动物行为的发生,促进非食用性养殖野生动物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在加强地方立法、行政执法、司法保障方面,草案要求,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同步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修订工作。同时,适时调整《陕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陕西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等名录。并要求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具体研究制定已使用为目的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方案、补偿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对受影响的养殖场(户)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保证《决定》顺利实施。
惩治非法食用、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必须加大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发挥司法机关的震慑作用。草案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加大对违反《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及时侦查、起诉和审判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等相关违法犯罪案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案件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为切实保护野生动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要求行刑衔接,建立健全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案件移交、沟通会商、举报奖励等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