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舌尖上的法律”

  在“八项规定”中,早就有关于什么样的饭能吃,什么样的饭不能吃,什么样的酒能喝,什么样的酒不能喝的规定,这是对党员干部、领导干部的规定,还属于廉洁从政规定,属于“舌尖上的政纪”,适应于特定人群。

  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明确规定: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吃不得,这是“舌尖上的法律”,这是普遍性法律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时候任何地点吃任何陆生野生动物,都是违法行为,必然受到法律制裁。在这里,不吃就是守住了法律红线,不吃就没有杀戮,就是为野生动物保护做贡献,就是为生态安全做贡献,就是为防范公共卫生风险做贡献!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食用野生动物风险很大,但“野味产业”依然规模庞大,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了重大隐患。再也不能无动于衷了!”“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我们林业人是新时代生态绿军、生态哨兵,保护野生动物是我们的天职。过去,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我们曾经多次向全社发出强烈呼吁“拒食野味”。如今,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已经成为国家法伺候,我们更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入学习《决定》,广泛宣传《决定》,贯彻落实《决定》,让《决定》变成我们的行动准则,建立起实施《决定》、保护野生动物的长效机制。要从我做起,带头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模范遵守“舌尖上的法律”,同一切违法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野生动物是人类的隔壁,最亲密的邻居,与人类休戚与共、长相厮守,共享地球生物圈。在人类到来之前,野生动物就在生物圈生生不息,早就取得了永久居住证。也就是说,野生动物是地球生物圈的原住居民。人类到达之后,不断得到了原住居民的慷慨资助。我们今天所栽培的作物,饲养的畜禽,各种食材药材、木材薪材,都来自隔壁邻居家。因此上是大自然孕育了人类,滋养了人类。人类要有感恩之心,要学习做一个友善的邻居,而不是贪得无厌、自私凶残、毫无怜悯之心的超级掠夺者。这就要尊重自然,敬畏生命,就要从尊重野生动物、敬畏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开始。

  野生动物最大的特点,就是一个“野”字。保护野生动物,我们最大的使命担当,就是保护野生动物“野”的特性。为此,我们做出了一系列组合配套的“国家动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划定野生动物自由栖息的乐园——自然生态空间,保护野生动物重要的栖息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确保野生动物的家园不受人类力量侵犯,从法律上规定野生动物不是“口中食”“盘中餐”,这标志着人与野生动物和谐共生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人类文明在21世纪迈出的一大步,这就是新时代的中国生态文明。

  保护野生动物,你我在行动!就让我们从现在开始,从“文明的邻居”开始,从“舌尖上的行动”开始吧!


附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三、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四、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完善野生动物非食用性利用的审批和检疫检验等规定,并严格执行。

  五、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都应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全社会成员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本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据本决定和有关法律,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为本决定的实施提供相应保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