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激反应与应急管理: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决定解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2月24日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就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等问题做出了8条规定。


    2月25日,我写了一篇《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决定导读》的短文,就决定全部8个条款的性质、内容和影响作了8条导读(宣示性规定、修改性规定、补充创制性规定、除外规定、相关提示规定、时间效力规定、对今后法律解释与立法创制工作的潜在影响和对民事与刑事司法的影响共8个方面的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后,深圳经济特区关于禁食野生动物的地方立法草案也公布了出来,深圳立法采用“白名单”的方式,顺手解决了狗肉能不能吃的问题(狗虽然不是野生动物,狗肉却不在允许食用的白名单内)。

    吃狗肉虽然富有争议,在法律上却一直并不禁止,即使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次决定,狗应该算家畜,吃狗肉也不在禁止之列。看来地方的禁野立法尝试,比中央的决定更加厉害。



    中央和地方的禁野立法,立即引发各界关注,尤其是农业养殖业界反应强烈,开始出现重大争议。除了原本就有争议的狗肉能否食用问题外,大量养殖技术成熟、人民喜闻乐见、关系山区人民脱贫致富且并无证据证明与疫情有关的野生动物养殖,面临合法性危机。

▣ 首先是关于立法宗旨的争论。

  • 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立法,到底是为了什么?

    如果是为了保护人民健康而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号召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那么,能够引起疫情的动物绝对不止野生动物,比如鸡鸭传播禽流感、猪传播猪流感、牛有疯牛病,是否也要禁止鸡鸭猪牛交易、禁食鸡鸭猪牛肉呢?

当然,有人会说作为家禽家畜的鸡鸭猪牛有成熟的检疫机制因而可以交易食用,同理,既然像竹鼠之类野生动物养殖技术业已成熟、养殖已成规模且与脱贫攻坚密切相关,这种野生动物养殖交易食用,为何不能建立同样的检疫机制而允许继续养殖呢?

    如果立法是从生态保护角度考虑的话,那么捕食交易知了(蝉)、蝗虫(蚂蚱)这些野生动物,不但没有证据证明有害生物圈保护,反而有可能是有益的。



    比如这次来自非洲肆虐印巴的沙漠蝗灾,捕杀蝗虫显然是有利于生态保护的,为何不将蝗虫列入允许交易的白名单呢?

    对人类来说,野生动物是大自然提供的资源,因有生态价值,人类需要有与野生动物和谐相处的思想,不能胡吃滥杀;同时,因野生动物有食用价值,在不伤害生态保护和避免疫情传播的前提下,也要有万物为人所用的思想。

    从科学角度观察,人类已经驯养的猪牛羊驴兔鸡鸭鹅鸽,它们的安全性并非天然就有的,也只有在严格防疫检测条件下食用它们才是安全的。因此,若为保护人类健康为防疫而禁食,则与家养还是野生并无必然关系,只与检疫制度有关系。

▣ 其次是关于立法内容的争议。

    质疑的声音不仅来自经济领域,法律业者开始对决定在行政执法甚至刑事司法中的影响表示担忧。

 比如决定对权力和权利关系的处理规则,对加重处罚的规定,都有可能产生抵触法治原则的后果。

    这次立法有一个重大的改变,就是从“法不禁止皆自由”的负面清单即“黑名单”原则改为“法不准许不自由”的“白名单”原则。

    黑名单原则有利于人的吃肉自由,因为除了法律明文列入禁止食用黑名单的动物以外,其他都可食用;而白名单原则下,吃肉自由显然受到很大限制,因为除了法律明文列入准许食用白名单的动物以外,其他都不能再吃。

    按照深圳的白名单,今后吃肉一族要满足口腹之欲,恐怕只能选择“猪、牛、羊、驴、兔、鸡、鸭、鹅、鸽”这九种动物加水产品了。

    如果甲鱼和蛇类算水产品的话还可以继续食用,而狗肉猫肉因为没有列入“白名单”肯定就不能再吃了。同样,鸟类就剩了一个鸽子可吃,它的祖宗斑鸠就不能再品尝了。

斑鸠

    除了争论立法宗旨和立法内容外,立法背景和立法程序更值得关注。

  • 这次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决定的立法为何如此决绝?

    从其立法背景、立法程序可以看出,颇有点儿1982年3月8日“经打”决定和1983年9月2日“严打”决定的风格。

所谓“经打”“严打”决定是指1982年3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经打”“严打”决定的立法背景是改革开放政策释放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动力,同时因为“两手抓”总是难免“一手硬一手软”而引发一系列经济和社会问题;两个决定之所以会违反刚生效实施3—4年的第一部刑法典规定的原则,在时间效力的溯及力上,“经打”决定规定了“从新从重”原则(而刑法典规定的溯及力是从旧从轻原则),在刑事责任的量刑处罚上,“严打”决定规定了“加重处罚”原则(而刑法典规定的量刑处罚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因为两个决定的立法程序太过粗糙,立法速度特别快。

    特别快的立法往往“一读通过”,一读通过的立法往往源自立法者对社会问题的应激反应,应激反应往往难以做到理性,尤其是利益相关者的反对意见来不及形成。正如美国911事件后国会对政府的授权立法一样,反对者寥寥。

    1997年,全国人大系统修改刑法时,中央下定决心明确采用“罪刑法定原则”,重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此与这两个原则相抵触的前述“经打”“严打”决定中的“从新从重”和“加重处罚”规定被一律废止,刑事立法和司法重回法治轨道。

    看来,普通人遭遇突发事件会有应激反应,这符合人的生理心理规律;但是,国家面对突发事件,应当避免应激反应而依法实施应急管理才是理性的选择。

    在行政法领域,应急管理的统一法典是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本次疫情被很多人拿来说事儿甚至被有些地方官员用作挡箭牌的《传染病防治法》也必须服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基本原则(比如政府预警原则,信息公开原则,比例原则,法律保留原则)。

    虽然在应急管理状态政府可以依法克减公民、企业的部分权利,但是,权力法定原则、比例原则仍然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确立的基本法治原则。

    既然任何应急措施都不能背离法治轨道,那么实行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刑事法领域,决定中的“加重处罚”是没有可适用的任何空间的。刑事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应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指引下,依法处理防疫中发生的相关刑事案件,正确理解禁野决定,避免在案件处理中不理性的应激反应。